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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22 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
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
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
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