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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2 條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
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
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
師及職業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