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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2
二十二、法警值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訴訟關係人或通緝歸案報到後,應即登載報到簿,開具報到單
          送承辦書記官轉檢察官,不得積壓。
    (二)對於報到之刑事訴訟人等,應引導至候訊場所,不得任其在署
          內徘徊觀望。
    (三)按鈴申告者,應即登載申告登記簿,開具點名單陳送值日檢察
          官或檢察長核辦。
    (四)非辦公時間內,其他機關解來人犯、卷件或報請相驗等緊急事
          務,經查點或詢明後,應即報值日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