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法警值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訴訟關係人或通緝歸案報到後,應即登載報到簿,開具報到單 送承辦書記官轉檢察官,不得積壓。 (二)對於報到之刑事訴訟人等,應引導至候訊場所,不得任其在署 內徘徊觀望。 (三)按鈴申告者,應即登載申告登記簿,開具點名單陳送值日檢察 官或檢察長核辦。 (四)非辦公時間內,其他機關解來人犯、卷件或報請相驗等緊急事 務,經查點或詢明後,應即報值日檢察官核辦。
二十二、法警值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訴訟關係人或通緝歸案者報到後,應即登載報到簿,開具報到 單送承辦書記官轉檢察官,不得積壓。 (二)對於報到之刑事訴訟人等,應引導至候訊場所,不得任其在法 院內徘徊觀望。 (三)按鈴申告者,應即登載申告登記簿,開具點名單陳送值日檢察 官或檢察長核辦。 (四)非辦公時間內,其他機關解來人犯、卷件或報請相驗等緊急事 務,經查點或詢明後,應即報值日檢察官核辦。
二十二 法警值日值宿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訴訟關係人或通緝歸案者報到後,應即登載報到簿,開具報到單 送承辦書記官轉檢察官,不得留難積壓。 (二) 對於報到之刑事訴訟人等,應引導至候訊場所,不得任其在法院 內徘徊觀望。 (三) 按鈴申告者,應即登載申告登記簿,開具點名單呈送值日檢察官 或檢察長核辦。 (四) 非辦公時間內,其他機關解來人犯、卷件或報請相驗等緊急事務 ,經查點或詢明後,應即報值日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