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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