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