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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