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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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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存管之監察書得於屆滿三年後依該機關 (
        構) 之規定手續辦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