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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2
二十二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存管之監察書得於屆滿三年後依該機關 (
        構) 之規定手續辦理銷燬。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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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存管之監察書得於屆滿三年後依該機關 (構) 之規
  定手續辦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