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檢察官受理傷害案件,認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疑、保全證 據或其他必要狀況,應督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複驗受傷部位 ,詳載於筆錄中。 被害人之傷勢已痊癒且無創痕可檢驗者,應傳訊原檢驗醫師或以 其他方法調查證據,以認定告訴人指訴之事實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