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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21 條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
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六十分。
檢察官助理依每年年終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至年終進用滿一年者,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得終止進用或不予續聘。
第一項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惟所進用之檢察官助理未滿
四人者,核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