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 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六十分。 檢察官助理依每年年終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至年終進用滿一年者,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得終止進用或不予續聘。 第一項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惟所進用之檢察官助理未滿 四人者,核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