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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一、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之標準及等第。
二、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助理報酬調整之標準。試用期期滿之檢察官助理均須進行年終
    考核,考列甲等者,須至年終進用滿一年之檢察官助理,始可晉階調整報酬。考
    列乙等者,不予調整報酬。考列丙等者,得作為進用審查委員會決議終止進用或
    不予續聘之參考。
三、第三項規定檢察官助理考核考列甲等人數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