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如經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並附檔案鑑定報 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 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 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錄影或拍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