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如經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並附檔案鑑定報
        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
        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
        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錄影或拍照備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21
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如經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並附檔案鑑定報
        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
        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
        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錄影或拍照備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21
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報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
        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
        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
        錄影或拍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