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
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