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1
二十一  對通緝到案之人犯,應依下列規定即時辦理:
    (一)經通緝到案者,原承辦檢察官應即時詢問並依法處理,原承辦
          檢察官如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依法處理,如
          因當日輪值外勤,不克即時處理者,由內勤檢察官依法處理。
    (二)內勤檢察官對於代訊問通緝到案者,應即時訊問,如因當中新
          案特多,預計不能即時訊問完畢者,得報請檢察長增派其他檢
          察官協助。
    (三)各檢察機關對於通緝到案人犯,應即時分案處理,承辦檢察官
          於受理後應儘速查明其人有無錯誤,不必俟原定偵查或執行期
          日再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