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1二十一 對通緝到案之人犯,應依下列規定即時辦理:
(一)經通緝到案者,原承辦檢察官應即時詢問並依法處理,原承辦
檢察官如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依法處理,如
因當日輪值外勤,不克即時處理者,由內勤檢察官依法處理。
(二)內勤檢察官對於代訊問通緝到案者,應即時訊問,如因當中新
案特多,預計不能即時訊問完畢者,得報請檢察長增派其他檢
察官協助。
(三)各檢察機關對於通緝到案人犯,應即時分案處理,承辦檢察官
於受理後應儘速查明其人有無錯誤,不必俟原定偵查或執行期
日再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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