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免除醫療機構之告發義務,並非排除 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偵 (調) 查之權,惟應審慎為之。治 療中第一次被查獲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者,為免干擾醫療機構正 進行之醫療行為,檢察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應逕為 不起訴之處分。本條所由治療中,係指有實際持續之戒癮醫療行 為,且為治療之醫療機構,應以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如附件) 為限;檢察官偵查此類案件如有疑義,應向相關醫療 機構或行政院衛生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