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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