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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