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 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績效、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 ,視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業務、向進用審查委員會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 續聘(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