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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20 條
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
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績效、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
,視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業務、向進用審查委員會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
續聘(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