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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約(聘)用人員原無年終考核規定,惟實務上為決定繼續進用與否及報酬薪點多寡,
而有行年終考核之必要,爰參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