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