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 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 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