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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
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
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