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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
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
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團申請分發機密
  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巿)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及「限閱」者,由縣(巿)政府或主管機關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