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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20 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
    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
    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
    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
    定免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