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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0
二十、輪值候訊室及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下列事情:
  (一)輪值候訊室及候保室之法警應將是日提訊人犯登記簿、新收簿等
        備齊,看管人犯時應全神貫注,不得閱覽書報聽收音機。
  (二)人犯送入候訊室及候保室前,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危險物品
        、違禁品或藥物等。
  (三)注意防止共犯串供。
  (四)隨時注意人犯之舉動。
  (五)交接班時應將人犯交待清楚。
  (六)人犯提訊,進出候訊室或候保室,應於登記簿簽字,以明責任。
  (七)門戶隨時關閉。
  (八)諭知還(收)押被告,應立即解還監所,縮短戒護時間,並利被
        告用膳。
  (九)嚴禁當事人或被告家屬聚集於候訊室及候保室門首。
  (十)嚴禁媒體記者進入拍攝、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