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檢察官助理為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或經授 權之(主任)檢察官統籌運用,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