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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第 2 條
檢察官助理為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或經授
權之(主任)檢察官統籌運用,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