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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檢察官助理之配置應由檢察長或經授權之(主任)檢察官視檢察業務需要統籌規劃, 以增進檢察官偵辦效能,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