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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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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