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分署應設置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室),並配備扶手座椅、冰 箱、洗手台、尿布台等,應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 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 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