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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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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2
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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