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