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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2
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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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