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指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 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 (二)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 (三)對作業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認定有採 用價值。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