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 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 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