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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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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