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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2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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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