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與眷同住辦理 時間為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並視與眷同住處所使用情形調 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月辦理;前述辦理時 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應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