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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2
二、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與眷同住辦理
    時間為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並視與眷同住處所使用情形調
    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月辦理;前述辦理時
    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應提前通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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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與眷同住辦理
    時間為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並視與眷同住處所使用情形調
    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月辦理;前述辦理時
    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應提前通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2
二、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與眷同住辦理
    時間為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並視與眷同住處所使用情形調
    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週辦理;前述辦理時
    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應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