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 行等業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