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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 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
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