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 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 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 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 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