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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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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2
二、本實施原則制訂目的為便利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至 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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