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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2
二、本實施原則制訂目的為便利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至
    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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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實施原則制訂目的為便利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至
    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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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實施原則制訂目的為便利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至
    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