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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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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返家奔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死亡證明書、關係證明文
      件(如戶口名簿)提出申請,經典獄長核可後於出殯
      日前戒護奔喪,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同意者,得於出殯當日返家
      奔喪。
(二)受刑人返家探視: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申請書(形式不拘)診斷
      證明書、病危通知單、關係證明文件等,經典獄長批示後,由總務
      科傳真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可後始得戒護探視(
      以當日戒送為原則,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