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書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設置,以 秘書為主席,教化 科長、戒護科長、總務科長、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 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就書商提供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等 影本、信譽、企劃書內容等事項)或會場個別說明等方面予以審查評 選,採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獲最高票數決議之。票數相同,主席具有 最後裁決權。 前項決議或裁決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