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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辦理書展實施要點 2
二、書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設置,以  秘書為主席,教化
    科長、戒護科長、總務科長、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
    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就書商提供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等
    影本、信譽、企劃書內容等事項)或會場個別說明等方面予以審查評
    選,採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獲最高票數決議之。票數相同,主席具有
    最後裁決權。
    前項決議或裁決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可。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2
二、書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設置,以  秘書為主席,教化
    科長、戒護科長、總務科長、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
    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就書商提供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等
    影本、信譽、企劃書內容等事項)或會場個別說明等方面予以審查評
    選,採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獲最高票數決議之。票數相同,主席具有
    最後裁決權。
    前項決議或裁決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