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如欲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矯正機關,應提 示相關證明文件,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該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為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但因情形特殊或時間迫切且經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