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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2
二、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如欲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矯正機關,應提
    示相關證明文件,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該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為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但因情形特殊或時間迫切且經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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