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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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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害發生或有災害警訊時,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矯正
    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災害防救計畫確實執行
    。